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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摘要公告
證券代碼:603126 證券簡稱:中材節能 公告編號:2022-017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摘要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l股權激勵方式:股票期權。
l股份來源: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l本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為1,830萬份,約占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61,050萬股的3.00%。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一)公司簡介
公司名稱 | 中文名稱: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Sinoma Energy Conservation Ltd. |
法定代表人 | 孟慶林 |
股票代碼 | 603126 |
股票簡稱 | 中材節能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市日期 | 2014年7月31日 |
注冊地址 | 天津市北辰區京津公路與龍洲道交口西南側北辰大廈3號樓5-9層 |
辦公地址 | 天津市北辰區京津公路與龍洲道交口西南側北辰大廈3號樓 |
經營范圍 | 電力、熱力、余熱余壓余氣利用、固體廢棄物處理、環境治理、新能源、照明節能改造(半導體路燈照明)、建筑節能系統工程項目的開發、咨詢、技術服務、設計、工程建設總承包;余熱發電項目的投資;開展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分布式電源的開發及建設;節能環保裝備、建筑材料、金屬材料、保溫材料、機械電器的研發及銷售;提供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方案及技術咨詢;代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減排額銷售業務;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進出口業務;承包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國外工程項目;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國家有專營、專項規定的按專營、專項規定辦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二)公司2018年-2020年業績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主要會計數據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營業收入 | 2,597,026,157.35 | 2,273,118,827.74 | 1,873,581,437.70 |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 134,741,791.04 | 123,101,149.80 | 129,786,642.87 |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 | 111,710,997.86 | 59,465,495.90 | 112,708,316.38 |
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 | 1,831,201,305.81 | 1,747,572,275.68 | 1,667,123,209.05 |
總資產 | 4,193,701,683.68 | 3,852,007,480.79 | 3,346,418,994.41 |
主要財務指標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07 | 0.2016 | 0.2126 |
稀釋每股收益(元/股) | 0.2207 | 0.2016 | 0.2126 |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830 | 0.0974 | 0.1846 |
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 7.53 | 7.21 | 7.99 |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 6.24 | 3.48 | 6.94 |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序號 | 姓 名 | 職 務 |
1 | 孟慶林 | 董事長、代理總裁 |
2 | 劉習德 | 副董事長 |
3 | 張繼武 | 董事 |
4 | 黃振東 | 董事 |
5 | 趙軼青 | 獨立董事 |
6 | 邱蘇浩 | 獨立董事 |
7 | 謝紀剛 | 獨立董事 |
8 | 盧新華 | 監事會主席 |
9 | 周立珍 | 監事 |
10 | 李嵐 | 職工監事 |
11 | 葛立武 | 副總裁 |
12 | 魏文華 | 副總裁 |
13 | 黃劍鋒 | 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 |
14 | 焦二偉 | 財務總監 |
15 | 董蘭起 | 總工程師 |
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的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公司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員工和業務骨干的積極性、責任感和使命感,保障公司發展戰略規劃順利實現,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以下簡稱“《175號文》”)、《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8〕171號)(以下簡稱“《171號文》”)、《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國資考分〔2020〕178號)(以下簡稱“《178號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目前執行的薪酬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等管理制度,制訂本股權激勵計劃。
本股權激勵計劃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
2、堅持維護股東利益、公司利益,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
3、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相對稱,適度強化對公司管理層的激勵力度;
4、堅持從實際出發,規范起步,循序漸進,不斷完善。
三、激勵方式及標的股票來源
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股票期權的數量
本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為1,830萬份,約占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61,050萬股的3.00%。
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參與本股權激勵計劃的任何一名激勵對象因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所獲授的且尚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的權益總額累計未超過本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之前公司股本總額的1%。
在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權的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五、激勵對象的范圍及各自所獲授的權益數量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175號文》、《171號文》、《178號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為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時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員工和業務骨干。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不超過147人,具體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員工和業務骨干。
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勵對象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股東大會選舉或公司董事會聘任。所有激勵對象必須與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傭關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擔任職務,且2020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為優秀或良好。
所有參與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已經參與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不得參與本股權激勵計劃。
(三)激勵對象的核實
1、本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司在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3、公司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并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經公司董事會調整的激勵對象名單亦應經公司監事會核實。
(四)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分配情況
姓名 | 職務 | 授予股票期權數量(萬份) | 占授予總量比例(%) | 占總股本比例(%) |
孟慶林 | 黨委書記、董事長、代理總裁 | 45 | 2.46% | 0.07% |
劉習德 | 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工會主席 | 43 | 2.35% | 0.07% |
葛立武 | 黨委委員、副總裁 | 32 | 1.75% | 0.05% |
魏文華 | 黨委委員、副總裁 | 32 | 1.75% | 0.05% |
黃劍鋒 | 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 | 32 | 1.75% | 0.05% |
焦二偉 | 財務總監 | 32 | 1.75% | 0.05% |
王海龍 |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 32 | 1.75% | 0.05% |
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員工和業務骨干 140人 | 1,582 | 86.44% | 2.61% | |
合計(147人) | 1,830 | 100.00% | 3.00% |
注:本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未參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中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權行權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8.58元/股,即滿足行權條件后,激勵對象可以每股8.58元的價格購買公司向激勵對象增發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授予股票期權行權價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為每股8.13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60/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為每股8.58元。
七、股權激勵計劃的時間安排
(一)有效期
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0個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會在本股權激勵計劃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確定。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且股票期權授予條件成就之日起60日內,屆時由公司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并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未授予的股票期權失效。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本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為24個月。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四)可行權日
在本股權激勵計劃通過后,授予的股票期權自等待期滿后可以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以下簡稱“交易所”)所規定的其它期間。
(五)行權安排
在可行權日內,若達到本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滿24個月后,激勵對象應在未來36個月內分三期行權。
本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行權期 | 行權安排 | 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比例 |
第一個行權期 |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34% |
第二個行權期 |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33% |
第三個行權期 | 自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48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記完成之日起60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 33% |
激勵對象必須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行權完畢。若達不到行權條件,則當期股票期權不得行權。若符合行權條件,但未在上述行權期全部行權的該部分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對激勵對象行權后所獲股票進行售出限制的時間段。本股權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予的股票期權,應保留不低于授予總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權。若本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結束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未滿,則參照本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結束年度對應的考核結果作為其行權條件,在有效期內行權完畢。
3、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八、股票期權獲授、行權的條件
(一)股票期權的獲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股票期權: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業績考核條件達標,即達到以下授予考核條件:
2020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同行業對標企業50分位值;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14%且不低于同行業對標企業50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2020年完成董事會下達的考核目標。
(二)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激勵對象行使已獲授的股票期權,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勵對象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注銷;某一激勵對象發生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該激勵對象根據本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由公司注銷。
3、公司層面業績考核:
本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分年度進行業績考核并行權,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
授予股票期權行權的業績條件如下表所示:
行權期 | 業績考核條件 |
第一個行權期 | 以2020年業績為基數,2022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5.5%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2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7.70%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2年完成董事會下達的EVA考核目標。 |
第二個行權期 | 以2020年業績為基數,202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6.0%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3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3年完成董事會下達的EVA考核目標。 |
第三個行權期 | 以2020年業績為基數,2024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6.5%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4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9.50%且不低于對標企業75分位值或同行業平均水平;2024年完成董事會下達的EVA考核目標。 |
注: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若公司發生增發股份融資行為,則新增加的凈資產及該等凈資產產生的凈利潤不列入“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指標的考核計算范圍。
4、考核對標企業的選?。?/span>
公司屬于環保工程及服務業,本次選取與公司主營業務及規模具有可比性的20家A股上市公司作為對標企業,對標企業名單如下:
證券代碼 | 證券簡稱 | 證券代碼 | 證券簡稱 |
000967.SZ | 盈峰環境 | 300190.SZ | 維爾利 |
300070.SZ | 碧水源 | 300266.SZ | 興源環境 |
000826.SZ | 啟迪環境 | 300140.SZ | 中環裝備 |
002266.SZ | 浙富控股 | 300332.SZ | 天壕環境 |
601827.SH | 三峰環境 | 300137.SZ | 先河環保 |
002479.SZ | 富春環保 | 300425.SZ | 中建環能 |
600970.SH | 中材國際 | 002672.SZ | 東江環保 |
000035.SZ | 中國天楹 | 002658.SZ | 雪迪龍 |
002573.SZ | 清新環境 | 300422.SZ | 博世科 |
600292.SH | 遠達環保 | 300152.SZ | 科融環境 |
注:在年度考核過程中,同行業或對標企業樣本若出現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偏離幅度過大的樣本極值(營業收入增長率超過100%),則將由公司董事會在年終考核時剔除或更換樣本。同行業均值不包括考核年度新上市公司樣本數據。
若股票期權行權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勵對象當年度計劃行權的股票期權份額不可行權,作廢處理。
5、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及公司內部發布的對各類激勵對象的考核辦法分年進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結果來確定當年度的行權比例,在上市公司層面行權考核條件達標的情況下,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行權額度=個人當年計劃行權額度×個人績效考核系數。
考核等級 | 優秀(A) | 良好(B) | 合格(C) | 不合格(D) |
個人績效考核系數 | 1.0 | 1.0 | 0.6 | 0 |
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或合格,激勵對象可按照本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權。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公司將按照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行權額度,當期未行權部分由公司注銷。
九、權益數量和權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4、派息、增發
公司在發生派息、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數量不做調整。
(二)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經派息調整后,P仍需大于1。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做調整。
(三)股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1、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權利。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股票期權數量或行權價格后,應及時公告并通知激勵對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經董事會審議后,重新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3、公司聘請律師應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或相關監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公司章程和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十、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股權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1、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并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對本股權激勵計劃做出決議。董事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應當回避表決。
3、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4、監事會核實激勵對象名單。
5、公司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6、本股權激勵計劃在通過董事會審議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將上報國務院國資委(以下簡稱“國資委”)審核批準,獲得國資委審批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7、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監事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8、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并且公司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時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股東大會應當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內容進行表決,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單獨統計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作為激勵對象的股東或者與激勵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9、股東大會批準本股權激勵計劃后本股權激勵計劃即可以實施。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授予、行權等事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權的程序
1、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后,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書》,以此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本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并公告。
3、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4、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股票期權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5、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6、本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并完成公告、登記。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授予的股票期權登記完成后及時披露相關實施情況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授予工作,本股權激勵計劃終止實施,董事會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7、公司授予股票期權前,應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確認后,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三)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1、在行權日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行權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行權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2、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行權數額、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
3、股票期權行權前,公司需向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并按申請行權數量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4、經交易所確認后,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激勵對象提供統一或自主行權方式。
(四)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程序
1、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股權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后變更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導致加速行權的情形;
②降低行權價格的情形。
(3)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4)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后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2、本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后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在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后及時向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已授予股票期權注銷手續。
十一、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1、公司具有對本股權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對激勵對象進行績效考核,并監督和審核激勵對象是否具有繼續行權的資格。公司按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2、公司根據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3、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4、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股權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5、公司應當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但若因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權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6、公司確定本期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意味著激勵對象享有繼續在公司服務的權利,不構成公司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司對員工的聘用關系仍按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相關權利義務。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2、激勵對象可以選擇行使期權或者不行使期權,在被授予的可行權額度內,自主決定行使期權的數量;
3、激勵對象有權且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并按規定鎖定股份;
4、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5、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騼斶€債務;
6、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7、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8、本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公司將與每一位激勵對象簽署《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書》,明確約定各自在本股權激勵計劃項下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9、法律、法規及本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十二、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股權激勵計劃即行終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情形;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需要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
當公司出現終止股權激勵計劃的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權激勵計劃不做變更:
1、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2、公司出現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條件或行權安排的,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統一注銷,已經行權的股票期權,所有激勵對象應當返還已獲授權益。對上述事宜不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因返還已獲授股票期權權益而遭受損失的,可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負有責任的對象進行追償。
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和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安排收回激勵對象所得收益。
(四)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1、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但仍在公司內,或在公司下屬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職的,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完全按照職務變更前本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激勵對象成為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權的人員,其獲授的權益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已經獲準行權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在職務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完畢,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由公司注銷。
2、激勵對象因辭職、公司裁員、退休、合同到期而離職的,其獲授的權益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已經獲準行權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在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完畢,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由公司注銷。
3、激勵對象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可要求激勵對象返還其因股權激勵帶來的收益,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1)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職業道德、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2)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據公司員工獎懲管理相關規定,因嚴重違紀,被予以辭退處分的;
(3)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存在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違法違紀行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不當損害;
(6)激勵對象發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權的情形。
4、激勵對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離職的,其獲授的權益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已經獲準行權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在情況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完畢,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由公司注銷。
5、激勵對象身故的,其獲授的權益達到可行使時間限制和業績考核條件的,自情況發生之日起的六個月之內,由其合法繼承人繼續行使其已經獲準行權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由公司注銷。
6、其他未說明的情況由董事會認定,并確定其處理方式。
(五)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爭議的解決
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因執行本股權激勵計劃及/或雙方簽訂的股權激勵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股權激勵計劃及/或股權激勵協議相關的爭議或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溝通解決,或通過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調解解決。若自爭議或糾紛發生之日起60日內雙方未能通過上述方式解決或通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相關爭議或糾紛,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三、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程序
(一)本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擬變更本股權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后變更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導致加速行權的情形;
(2)降低行權價格的情形。
3、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4、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后的股權激勵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二)本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前擬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公司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股權激勵計劃之后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3、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4、終止實施本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在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后及時向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已授予股票期權注銷手續。
十四、股票期權會計處理
(一)股票期權價值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于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公司選擇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來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并對授予的1,830萬份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進行了預測算(授予時進行正式測算):股票期權總價值為2,004.62萬元。
(二)股票期權費用的攤銷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后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并按照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為定價模型。公司測算得出每份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約為1.10元。具體參數選取如下:
1、標的股價:6.78元/股(假設的授予日收盤價)
2、行權價:8.58元/股
3、有效期為:4年(按照國資委的規定,預期期限=0.5×(加權的預期生效期+總有效期)=0.5×[(34%×2+33%×3+33%×4)+5]≈4)
4、歷史波動率:26.9599%(采用中材節能所屬申萬三級行業--環保工程及服務最近4年的波動率)
5、無風險利率:2.4405%(采用國債四年期到期收益率)
6、股息率:0%(按照國資委規定股息率取0)
假設公司2022年4月初授予期權,2022年-2026年期權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授予期權數量 (萬份) | 股份支付費用合計(萬元) | 2022年 (萬元) | 2023年 (萬元) | 2024年 (萬元) | 2025年 (萬元) | 2026年(萬元) |
1,830 | 2,004.62 | 545.01 | 726.68 | 471.09 | 220.51 | 41.35 |
股票期權授予后,公司將在年度報告中公告經審計的股票期權激勵成本和各年度確認的成本費用金額。
由本股權激勵計劃產生的期權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計,在不考慮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股權激勵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凈利潤有所影響??紤]股權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股權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于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十五、上網公告附件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特此公告。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