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關注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126 證券簡稱:中材節能 公告編號:臨2022-051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l 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亦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一、概述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
根據財政部2021年12月30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以下簡稱“15號準則解釋”)要求,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
(1)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以下統稱“試運行銷售”)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規定,對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損益,不應將試運行銷售相關收入抵銷相關成本后的凈額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者研發支出。
(2)試運行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
(3)測試固定資產可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支出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入該固定資產成本。
(4)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等規定,判斷試運行銷售是否屬于企業的日常活動,并在財務報表中分別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列示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屬于日常活動的,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列示,屬于非日常活動的,在“資產處置收益”等項目列示。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試運行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運行銷售相關成本時采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
2、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
(1)《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應當反映退出該合同的最低凈成本,即履行該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該合同而發生的補償或處罰兩者之間的較低者。
(2)企業履行該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與履行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成本的分攤金額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分攤金額等。
3、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
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從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
對于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項目中列示。
資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動項目的,企業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關于流動性列示的要求,分別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集團母公司、成員單位和財務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除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定外,資金集中管理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項目不得相互抵銷。
公司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事實,作為“貨幣資金”列示但因資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資金的金額和情況,作為“貨幣資金”列示、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金額和情況,以及與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其他應收款”、“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其他應付款”等列報項目、金額及減值有關信息。
(二)會計政策變更的表決情況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開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事項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頒布了15號準則解釋,該解釋中“關于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過程中產出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的會計處理”、“關于虧損合同的判斷”的內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資金集中管理相關列報”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15號準則解釋的要求,公司根據15號準則解釋規定的起始日期對原采用的相關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
(二)變更前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變更后采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后,公司將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準則解釋第 15號要求執行。 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四)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的變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能夠更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三、獨立董事、監事會的結論性意見
(一)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如下:我們認為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及要求進行的會計政策變更符合公司實際情況,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具體詳見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事項的獨立意見》。
(二)監事會意見
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發表意見如下:同意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變更。表決結果: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具體詳見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臨2022-050。
特此公告。
中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8月25日